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预算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 预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预算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条 预算评审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算评审的项目投资额及有关规定核定市本级预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五条 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算评审业务;
(二)编制预算评审年度计划,确定评审任务;
(三)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工作,出具《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四)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完善评审机构及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收集预算评审所需资料,整理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收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三)按照《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评审机构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评审机构是指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承担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任务的,需先征得市财政局的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因严重过失、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接受并主动配合市财政局或市监督检查机关对所承担的预算评审项目进行复查和年度评审资质考核。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包括:使用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金、市政府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且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和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修缮项目,均应纳入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进行评审。
(二)实地勘测。主要是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对预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三)核定项目总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主要是按照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标准、调整生产要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参照有关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
2.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细化设备型号、规格和档次,通过市场询价和工程量计算,对设备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合理确定设备投资预算。
3.待摊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予以核定。
4.其他投资预算评审。
(四)根据核定的项目总投资及各方投资比例测算市级财政投资额。
第四章 预算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制定预算评审年度计划,并抄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前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预算评审年度计划,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之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包括: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拟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等。
(三)工程预算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施工或招标图纸、行业定额、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计价依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收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评审,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并出具《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送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局抓紧时间办理。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并出具《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经预算评审后,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向原批复概算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七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
第十八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报市审计局评审。市财政局应预留30%的竣工决算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后拨付。
第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和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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