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帅政)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着重在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等方面做了规定。
该《办法》的制定出台有效弥补了内蒙古机关事务工作在与国家行政法规、党内法规配套建设方面和制度规范方面的不足,也是自治区利用法治手段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举措。
据悉,《办法》共七章48条,内容涵盖机关事务工作体制、机关事务工作制度、节约资源的绿色发展要求、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针对群众非常关注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的使用问题,《办法》第八条和十一条明确规定,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中的比例。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务接待费方面,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控制陪同人数。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方面,务必科学统筹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因公出国(境)费用方面,必须严肃经费审批、监督管理等各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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