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山东省科研项目立项)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实施。

《通知》强调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分散采购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通知》提出实行采购计划“直通车”。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勾选“科研项目”,并明确采购项目的要素,包括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信息,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后,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该项“政府采购计划”直达采购人。已经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前)需要调整的,在一体化系统中通过“计划变更”栏目进行调整,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

《通知》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预采购”模式是指在资金预算批复之前,对经省财政厅核定确有资金保障的项目,可以提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直至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环节,财政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批复下达项目预算资金,采购双方据此直接签订采购合同。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包括横向科研资金和纵向科研资金)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更好满足科研人员的科研需要,推动科研项目资金在第一时间发挥效益,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通知》强调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对技术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重复采购的小额度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采取直接选定、二次竞价等简易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第二阶段交易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现,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质效,为科研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此外,《通知》还提出优化采购方式变更管理、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自主择优选定评审专家、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等多项工作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listcontnew.jsp?colcode=02&id=211439936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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