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清风】理顺市县生态环境机构垂管后的党建关系(生态环境部门垂管)

目前,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管改革已全面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江苏所属市县局已全部完成挂牌。市县生态环境机构垂管后,人事任免主体和党组织管理发生了变化。与此同时,市县生态环境机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在近期我们开展的专题调研中,对照学习党内法规文件,认为以下问题需加以明确和理顺。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党员的组织关系收至设区市局统一管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系统党建和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的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党组接受设区市党委领导,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党建工作实行设区市党委和省厅党组双重领导。市局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局党组领导。

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管后,县局成为市局的派出机构,不再是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县局分党组由市局党组报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批后设立。根据建管一致的原则,县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组织关系应收归市局,由设区市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县局党的组织关系收归市局管理后,其政治教育应服从设区市委的统一安排,由市局统一组织。

前不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印发《中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关于加强市县生态环境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此作了明确。目前,大部分县局党的组织关系已划转到位。

明确设区市纪委监委对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的监管职责

垂改前,县(市、区)纪委监委对县级生态环境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并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垂改后,县(市、区)纪委监委对县生态环境局已没有监管职责,原派驻人员大都已撤离。一些县(市、区)纪委监委的同志说:“垂管后,除了我们查办其他案件牵涉到生态环境部门,需要你们协助查清一些情况外,已没有其他的关系。”

权力如果失去有效监督,极易发生腐败。这种对县级生态环境局的监管处于近乎真空状态的状况决不能持久。调研中,有的同志提出,尽快由设区市纪委监委向县局下派驻局人员。从设区市纪委监委人员编制看,此建议可行性不大。因此,建议应协调由省纪委监委发文,明确设区市纪委监委及其派驻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人员对辖地县级生态环境局及附属单位的监督责任。

明确对市县生态环境局政治巡察的实施主体与组织实施办法

市县生态环境机构垂改前,其党的建设由属地党委领导,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业务指导,市县党的巡察机构对市县生态环境局的巡察工作职能非常清晰。垂改后,市局仍然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其党组由设区市党委批准设立,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设区市委意见后任免;县局成为市局的派出机构,不再是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其分党组由市局党组报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批设立,领导班子配备由市局党组任免。

在垂改后,市县局党建工作实行设区市和省厅双重领导的情况下,如何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巡察工作,是一个新情况。对此,江苏省委巡视办和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最近进行专门研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请示中央巡视办,并征求设区市委意见,形成《关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巡察工作问答》印发实施,对巡察主体、巡察方式、巡察整改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范。

在巡察主体方面,设区市委承担对市局党组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配合。设区市委应与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建立巡前、巡中、巡后沟通协作机制。设区市委巡察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巡察时可商请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派员参加。对县局巡察职能由设区市委承担。

在巡察方式方面,设区市委根据需要,可直接对县局巡察,巡察情况统一向市局党组反馈;也可采取巡察市局带县局的方式,巡察反馈以市局为单位出具一份巡察综合报告,附所属各县(市、区)局问题清单。巡察反馈意见同步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在巡察整改方面,市局及县局党组织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市局党组及时向设区市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报告整改进展情况。设区市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党组督促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抓好整改。市局党组督促驻县局分党组抓好整改。设区市委派驻市局的纪检监察组做好市县生态环境局整改日常监督工作。

明确市县生态环境局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主体

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处理,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组织程序办理。在单一管理主体情况下,这句话很好理解和执行,但在市县生态环境局人事任免与组织关系由设区市委和省厅党组双重管理的情况下,市县生态环境局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主体与程序就需要予以具体明确。

垂管后,市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和相当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设区市委意见后任免,其中局长作为行政职务,其任免还须经同级人大程序;县局领导班子职务由市局党组任免,其中局主要领导须报省厅党组备案。按照任免主体权限一致的原则,设区市委巡察办在对市县生态环境局巡察中发现的问题(问责)线索,应移交设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分类处置。其中,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他相当职务党员干部的问题(问责)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处置,需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省厅党组作出;科级以下干部的问题(问责)线索,移交市局纪检监察组,需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的,由市局党组作出。若发现触犯刑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属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作者:贺震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张伟

【环保清风】理顺市县生态环境机构垂管后的党建关系(生态环境部门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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