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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印发2021年莆田市
促消费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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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莆田市促消费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2021年莆田市促消费
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消费扩容提质的决策部署,推动“全闽乐购”促消费行动常态化开展,持续激发消费潜力,有效扩大内需,助力国内大循环。根据《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商务发展服务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明电〔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
扩大传统消费
(一)持续促进消费。
1.常态化开展促消费行动,继续推进“全闽乐购”促消费活动。视活动开展成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情况等,将省、市正向激励资金按不高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投入的一半予以正向激励。
2.对促消费活动成效明显,且第三产业主要指标考评名列前三名的给予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提振住餐消费。
1.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持续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线上线下行,举办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美食节、小吃节等活动。由市商务局组织举办的美食系列宣传、促销活动,给予每场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商务部门组织举办的美食系列宣传、促销活动,给予每场不超过20万元补助。
2.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创建美食街,获评市级美食街的项目,给予美食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鼓励汽车消费。
1.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汽车消费券(最低每辆3000元),将省市财政奖励资金按不高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投入的一半予以正向激励。
2.支持本市汽车流通行业相关商协会或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汽车下乡”巡展促销活动。3.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汽车金融消费信贷产品,提供特色金融服务,优化抵押贷款等业务办理流程,适应多样化汽车消费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人行、莆田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
培育新型消费
(四)支持数字消费。
1.鼓励直播基地建设,对获得主流平台认证、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10间、服务合作我市鞋服、食品、工艺美术等5家以上企业的直播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积极开展“全闽乐购·汇聚福建”日消品专区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产业特色、商家规模、商品结构等实际情况,通过阿里巴巴聚划算“全闽乐购·汇聚福建”日消品专区发放全闽乐购券开展营销活动,省、市财政奖励资金将按照不超过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实际投入的50%予以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鼓励定制消费。
鼓励个性化定制平台发展,大力扶持柔性智造平台发展,丰富电商网销产品供应链,对纳入限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或规上服务业统计的相关平台,按平台企业年度财政贡献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鼓励时尚消费。
1.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教育、体育、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摄影等相关行业,开展“女性消费促进月”活动。
2.引导各大商圈、商场、购物中心针对不同季节、不同节日,开展以美妆课堂、服饰消费、珠宝展销、插花技艺培训等以女性为主题的系列促消费活动,释放女性消费潜能。对经市商务局备案的女性消费专场促销活动,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激活夜间消费。
1.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足本地特色,大力发展夜间经济,积极建设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一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夜间经济示范店。省级财政将给予省级夜间经济示范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奖励,给予省级夜间经济示范店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奖励;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奖励。
2.鼓励各类商圈、商业街、文化体育场馆等夜间经济集聚区延长营业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夜间商业促销活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
发展服务消费。
(八)拓展家政消费。
1.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引进市外家政品牌企业,对当年度营业额纳入规上统计标准的新引进品牌企业予以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培育10家成长型家政企业,对获批成长型家政企业且纳入规上统计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家政企业申报家政服务标准化,对通过省级家政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在享受市场管理部门补助的同时,再给予相应的一次性3万元奖励。
3.支持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对纳入规上统计标准的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20元。
4.支持家政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健康体检,对纳入规上统计标准的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开展健康体检费用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00元。
5.开展首届“优秀家政员”评选活动,给予活动举办单位50万元经费补助;获评市“优秀家政员”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促进老字号消费。
1.支持开展第二届莆田老字号评选、宣传活动,给予活动举办单位不高于80万元经费补助。
2.支持“老字号”企业参与国内老字号专业(专题)展会,对参与展会的企业给予每场不高于1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支持会展消费。
1.对经市商务部门备案,我市相关单位举办的,展期达3天及以上,展会规模达到5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经贸类专业展览,给予举办单位(不含财政单列拨款单位)每个标准展位1000元的补助,每场补助不超过40万元;对省、市政府以及省商务厅要求我市商务部门举办的展会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
2.对经市商务部门备案,在我市举办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发布会、年会等各类会议,会期达2天及以上的,住宿在我市限额以上酒店达50间以上的,对会议举办方(不含财政单列拨款单位)按每天每间150元给予补助,每场补助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促进文旅体育消费。
落实省文旅厅出台的入闽过夜旅游奖励政策。鼓励景区、旅行社宣传推广“莆田文旅一卡通”,大力吸引全国范围内更多游客来莆旅游。积极举办全民健身季、全民健身运动会等赛事活动,助推体育竞赛表演业复苏。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
提升城乡消费。
(十二)打造特色街区商圈。
1.推动现有商圈改造提升,建设高端商圈、智慧商圈、生态商圈,推动各县(区)各建设一个销售额达10亿元、20亿元的商圈。
2.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创建特色步行街,获评省级特色步行街的,给予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支持步行街规范运营管理、优化业态结构、多业态融合,以街区为载体组织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步行街给予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培育商贸特色镇。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改造提升乡镇商贸特色街、农贸市场,打造微型商圈,培育商务特色镇。获评省商务特色镇的,省级补助200万元;获评市商务特色镇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提升社区消费。
推动“党建 ”社区邻里中心完善商贸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消费,提升社区生活品质。
1.继续推动生鲜超市便利店参与社区邻里中心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社区邻里中心生鲜超市便利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2.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邻里中心探索打造“大众茶馆”,对符合条件的“大众茶馆”,给予所在社区邻里中心不超过20万元补助。
3.探索社区邻里中心与家政服务企业合作模式,对开展家政服务对接等惠民活动成效明显的,给予所在社区邻里中心不超过5万元补助。
4.探索在社区邻里中心打造“美食联谊中心”,开展“美食联谊”等邻里促进活动,对活动成效明显的,给予所在社区邻里中心不超过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完善城乡商贸设施。
1.鼓励农村便利店发展。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向农村拓展,对在农村新设立的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万元补助。
2.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等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冷库等冷链设施或购买冷藏车,对投资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培育一批省级城市副食品重点调控基地,获评省级城市副食品重点调控基地的,每个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
壮大市场主体
(十六)加大企业帮扶。
滚动更新商贸业、服务业“白名单”企业,对“白名单”企业实行一对一挂钩帮扶。对重点白名单企业扶持措施,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鼓励“下转上”。
推动符合纳统条件稳定经营的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当年度由限额以下(规模以下)的企业转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鼓励工贸分离。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贸易或营销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当年度贸易企业限上商品销售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幅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支持龙头服务业企业发展。
对批发业企业当年度商品销售额达4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增幅的;零售业企业当年度商品销售额达2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幅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达3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增幅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的,且增幅高于全市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的,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1.扶持第三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发展,对经批准新成立的市级第三产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开办资金补助。
2.支持各行业协会举办家政、住宿、餐饮、沐足、美发美容、烘焙饮品、洗涤洗染、家电维修等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技能竞赛,对承办的行业协会按照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第三产业相关行业协会承办市商务部门委托的相关行业宣传、培训、推介活动的,每场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通过充分整合省市商务发展资金,统筹用于上述促消费各项活动,其中市级“全闽乐购”促消费资金1500万元,市级第三产业专项发展资金600万元,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2021年第二批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促消费政策)808万元,省级正向激励扩大消费结余资金460万元,促消费省市级财政正向激励资金140万元,省级“全闽乐购”日消品专区促消费活动资金600万元。
本措施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奖补政策与我市已出台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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