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对该问题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进行判断。
准确把握危害行为。从近年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比较典型的失职失责行为包括因为“一把手”自身腐败,抓队伍建设腰杆不硬,对下属的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单位整体政治生态较差,大量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该领导任职期间;奉行“好人主义”,对管辖范围内的风腐问题视而不见,对明显有问题的干部依然予以提拔任用,纵容默许不良风气滋长;政绩观错位,重业务、轻党建,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等等。在审查是否存在具体的危害行为时,应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不能仅凭被审查人单方交代,或是仅因被审查人任职单位有多名党员干部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而简单认定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失责。实践中很多时候是由于已经发生危害结果,才启动纪律审查或问责程序。此时,可以结合危害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取证。比如,某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把手”马某(中共党员)因涉嫌滥用职权,违规提供担保新增隐性债务而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在审查马某是否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时,首先,除了与马某本人谈话,还应向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基层干部员工对单位整体政治生态及党建、业务工作情况、马某日常履职情况等事项进行谈话取证;其次,应调取马某任职期间召开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和记录,审核其是否依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调取马某任职期间单位所制定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年度任务安排和年终落实情况报告;调取马某任职期间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政治学习、干部培训等情况的书证,同时审核其是否依据规定在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等情况下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此外,对于已经发生新增隐性债务的结果,应调取单位对外提供担保等业务的内控规定、具体流程规定及相应执行情况等证据,审核是否存在系统性漏洞、审批、监管方面问题及产生原因是否与日常管理监督不力有关等等。最后,根据上述取证情况,综合分析研判马某是否存在不履行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行为。如果多项证据均显示提供担保是马某未经审批的个人行为,马某依规依纪履行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单位党建工作有序开展,政治生态良好,内控机制总体运行有效,不存在系统性漏洞,马某不存在具体的履职不力行为,则不应认定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失责。
准确把握危害结果。《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不履行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受到党纪追责。对于危害结果的判断,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加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透过现象看本质,确保不枉不纵。应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社会文化和公序良俗、领导干部的职业要求、言论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常见的不良影响包括影响了地区或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开展,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不满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破坏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等。比如,某单位“一把手”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没有按照规定制定年度业务安排,在职4年仅开过2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研究会议,也没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工作,导致单位政治生态较差,单位多名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党组织形象。再比如,某单位“一把手”不仅疏于对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而且奉行好人主义,明知部分干部存在风腐问题仍然予以提拔,导致业务不精、德不配位的干部得到晋升,不仅引发极大争议,而且打击其他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严重损害单位选人用人风气和政治生态。
准确把握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追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党纪责任。在执纪实践中,应避免进行客观归责,不能仅仅因为领导是出现问题单位现任“一把手”而追责,而是应该在明确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的前提下,认真研判二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比如,某市教育局党组书记秦某上任后,专题召开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党组会议,制作了责任清单。一个月后,秦某发现教育局财务处经常搞聚餐,多名干部携带同样的蛋糕、水果礼盒上下班,怀疑有设立、使用“小金库”资金的可能,于是与财务处处长黎某、分管局领导许某谈心谈话,两人均予以否认。在秦某想进一步询问调查时,黎某因其他经济问题线索被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核实情况,谈话中其主动交代了设立“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资金的问题。由于牵涉多名党员干部,且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腐败,该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此时,对于秦某是否应当承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应重点审核“小金库”的设立、使用的决定是否由秦某作出,秦某是否知晓单位设有并使用“小金库”资金的情况并及时作出整改。审查后发现,“小金库”是由许某决定设立,主要由黎某在处内用于额外办公支出、聚餐、接待等。秦某从外地调入上任时间较短,在发现资金使用不当的迹象后,及时与许某、黎某进行了谈心谈话。据此,秦某的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秦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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