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文件提出的在“三分一轮”中,分事行权是排在第一位的,这里的“权”是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种权力。
决策就是我们常说的“拍板”,多数情况下,单位主要领导也就是“一把手”掌握决策权,但一把手决策属于个人决策,通常仅限于一般事项。至于重大事项,则需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集体决策来决定。有一部分重行政大事项可以由局长办公会决策,但重大事项中“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会共同商议。不同层级的事项,需由相应层级的机构来决策。
执行权,一说到“权力”,有人认为只有领导才有权力,咱是单位一小兵,领导让干啥咱就干啥,哪有什么权力?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执行权也是一种权力。单位执行权一般会出现两类问题,一是“侵权”,叫上侵下职,领导太勤快了,主动干了下属职责范围的事,这是纵向的,指挥和汇报规则出了问题。还有一种是“混权”,横向的,同一科室不同岗位人员或者不同科室岗位人员之间职责混乱,如比会计与出纳、采购与验收等职责混淆,这是职权体系出了问题。所以,执行权看似简单,但要充分保证正确履行执行权也是挺难的,尤其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岗位。
监督权更是一种特殊的权力,监督什么?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监督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往往最具挑战性。2019年机构改革以后,单位基本都不再保留内部监督机构,比如机关纪委、监察室等,更重要是谁也不喜欢被监督,总会想方设法来抵制监督,这是人性,也就是人的天性和共性,与学历、职务、党性修养等无关。
权力运行的核心是什么?是制衡,制衡可以理解为牵制,包括部门制衡和岗位制衡。例如,在部门层面,财务与审计、生产与质检之间需要互相制衡;在岗位层面,会计与出纳、采购与验收等岗位也需要相互制衡。制衡的概念好理解,但在设置各科室和岗位的时候如何落实制衡原则就比较难了,因为单位人员编制受到“三定”规定文件的严格限制,单位的人手本来就紧张,而制衡至少需要两个人或不同的科室。所以,单位内控建设既要遵循《内控规范》要求,还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必要时要借鉴其他单位或者专业咨询机构的经验和建议。
制衡机制在国外政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内控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以美国为例,其“三权分立”制度体现了制衡原则,但有时也会导致政府运作的僵化,从1977年到1996年19年间,美国联邦政府曾关门17次,几乎平均每年关门一次,最短1天,最长21天,最近的一次是2018年特朗普政府。美国政府关门的原因是国会没有批准政府预算,政府没钱可花,所以就关门大吉了。任何一种管理理论或者管理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内控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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