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6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2日
毕节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黔府〔1990〕38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规划〔2011〕13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核准、备案)到项目开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以及项目相关评估、审查、审批等必须具备的支持性文件或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重大问题研究、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会同市实绩考核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项目谋划和调度
第五条 各县(自治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认真谋划本地、本部门(行业)基本建设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年度计划,并作为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可于每年7月份进行一次推进计划调整。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谋划情况,分类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自治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个月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 市政府安排1亿元资金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市级基本建设经费累计安排借款总额控制在2亿元以内,并实行滚动使用。因安排拨款项目造成经费不足2亿元时,由市财政或平台公司补足,确保总额不降。各县(自治县、区)应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县级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前期工作。
第九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用款项目、计划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财务管理。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他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市级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重大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申请市级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主要用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部分用于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的全市性或区域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工作;适当用于补助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基础规划、项目谋划及项目库建设等。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支持县(自治县、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鼓励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开展全市项目谋划、研究。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统一按照此办法进行安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需单列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中央、省和市的经济工作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明确当年市级前期经费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安排下达当年市级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符合财政开支规定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的管理费、设备费、会务费、差旅费、劳务费、资料费等,以及符合财政开支规定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其中,劳务费控制在单项课题经费的50%以内,包括撰稿费、改稿费、审稿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四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申请。负责有前期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各县(自治县、区)每年根据申报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单项前期工作申报的前期工作经费额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80%,对课题、规划等无收费标准的项目,申报额度根据市场询价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审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收到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对符合市级前期经费安排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其中,申请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批准,申请金额100—20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申请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会议审议后批准。
第十六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前期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无特殊原因,在六个月内项目单位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收回已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项目承办单位凭项目的市级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文件和经审核同意的《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使用计划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滚动机制。为使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除重大问题研究、项目谋划和规划编制经费为拨款性质外,其余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均为借款性质。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待项目批准建设后从安排的资金中还款;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待项目开工建设时从项目筹集的资金中还款。所有借款期限最长2年,到期未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和还款的,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借款回收的总体统筹,市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和县(自治县、区)给予全力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到期借款的催收。市级财政部门配合借款的清收,并将借款收支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收回的市级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继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对不履行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暂缓受理其部门或县(自治县、区)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对经论证后确不能建设项目,其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成果验收。市发展改革委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的成果验收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前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工作,直至达到研究深度。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纳入市对县(自治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奖惩细化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实绩考核办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下达一次项目谋划和储备任务,原则上市直部门谋划亿元以上项目总数不得低于80个,县(自治县、区)谋划亿元以上项目总数不低于1000个(其中5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不低于300个)。具体指导性计划分年度下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自治县、区)要参照市的做法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全面推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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