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经费开支所形成的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工会会费、会员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工会事业经费等。
第三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作和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四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工会会费: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活动费、会员福利费等。
(二)会员福利费:会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交通费、餐费等福利费用。
(三)工会活动经费:工会组织举办各类活动所需的经费,包括活动场地、设备、器材等费用。
(四)工会事业经费:工会组织从事各项事业所需的经费,包括工会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费用。
(五)其他支出:因工会组织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其他支出,包括工会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实行由工会组织领导和管理,经费开支由工会经费开支范围规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确定。
第六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进行,并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由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开支应当实行预算制度,实行预算编制、审核、审批和结算程序。
第九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开支应当实行审计制度,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会经费开支进行审计。
第十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开支应当实行报告制度,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报告工会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对违规开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审查,对超过规定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作和发展,包括:
(一)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活动;
(二)开展工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工会组织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进行,并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实行预算制度,实行预算编制、审核、审批和结算程序。
第十九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实行审计制度,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会经费开支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实行报告制度,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报告工会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实行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核的程序,预算编制应当包括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实行预算审核和预算审批的程序,预算审核和审批应当由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实行经费结算的程序,经费结算应当由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实行经费使用的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工会经费使用应当实行经费使用的审查,对超过规定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江西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江西省工会经费委员会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江西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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