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18号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科研经费的主要用于科研活动,支持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由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经费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经费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活动;

(二)有明确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用途;

(三)有详细的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条 经费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当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人员资格和学历要求。

第七条 经费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费申请报告;

(二)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

经费申请文件应当由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经费应当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九条 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经费预算的要求,不得超预算使用。

第十条 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节约,严格控制浪费。

第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科研活动的信息。

第四章 经费监督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经费的监督应当由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督,也可以由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经费的监督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不按照要求使用经费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对申请人造成损失。

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超预算使用经费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对申请人造成损失。

第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泄露科研活动信息或者不遵守安全保密要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对申请人造成损失。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经费监督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对申请人造成损失。

第十条 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本管理办法由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参考文献:

1. 国防法

2.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3.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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