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会管理办法
新疆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工会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工会由自治区工会和各州、市、县(市、区)工会依法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新疆工会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团结和组织广大工会会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自治区工会领导和指导各州、市、县(市、区)工会的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工会按照自治区工会的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自己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工会会员应当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按时缴纳工会会费。
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会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作
第八条 工会应当加强与政府和企业的联系,了解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反映劳动者的诉求,帮助劳动者解决各种问题。
第九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自治区工会和各州、市、县(市、区)工会有权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自治区工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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