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属于会员集体所有,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会组织自己的生活费用;
(二)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的费用;
(三)工会组织印刷资料的费用;
(四)工会组织对会员的服务费用;
(五)工会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的费用;
(六)工会组织与会员福利待遇的费用;
(七)工会组织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用途正当,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三)及时结算,及时提交财务报表。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工会组织生活费用:包括工会组织的职工生活补贴、职工福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等费用。
(二)工会组织举办活动费用:包括工会组织的运动会、文化活动、培训活动等费用。
(三)工会组织印刷资料费用:包括工会组织出版的书籍、期刊、报纸等印刷费用。
(四)工会组织对会员的服务费用:包括工会组织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如会员通讯补贴、会员健康检查等费用。
(五)工会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包括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费用。
(六)工会组织与会员福利待遇费用:包括会员的生日礼物、节假日福利等费用。
(七)工会组织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工会组织参加各种必要的会议、培训、考察等费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经过工会会员代表的同意,并应当按时结算,及时提交财务报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的具体标准由上级工会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支出。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接受上级工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各级工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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