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

上海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各级工会经费(包括工会组织运转经费、工会会员福利经费、工会活动经费等)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乱花乱建、滥用经费。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与工会组织其他经费分开管理,单独存储,单独列账,单独审计。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会组织运转经费;

(二)工会会员福利经费;

(三)工会活动经费;

(四)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经费。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由工会组织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办公会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虚报、冒领、滥用。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保证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费使用中的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各级工会组织办公会决定予以撤销,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各级工会组织办公会决定予以撤销,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经费管理办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开支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章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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