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预〔2022〕97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的定义,明确为“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我省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定义与口径也应随之调整,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除结转结余资金的口径发生变化外,近年来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入,面临各类新的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等文件对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2015年制定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于当下工作环境。基于以上背景,为落实最新政策文件要求,起草《管理办法》。

  二、修订《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重新定义结转结余资金,使其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二是进一步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统计范围,便于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与统计;三是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情况,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四是提出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的具体措施,切实减少结转结余资金。通过以上几点,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省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适用于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上述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财政拨款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都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畴。

  四、《管理办法》对结转结余资金的定义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对结转结余资金定义进行了修改,即根据2020年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结转资金的定义为“年度终了时,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的定义为“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五、《管理办法》对结转资金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确了中央资金安排的项目结转资金管理要求,即当年未执行完毕的中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后如需调整用途,省级部门可在报省财政厅审批后,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二是明确了省级资金安排的项目可结转的具体范围,将可结转的人员类项目资金明确为“因客观原因需跨年度支付的资金”,将可结转的运转类项目及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明确为“科研项目、需要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资金”。上述几类省级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余省级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均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不再结转使用。

  六、《管理办法》对结余资金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明确了除科研项目外,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都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并全部收回省级财政统筹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七、根据《管理办法》,如果项目资金被收回后,项目还需继续实施,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相关要求,除科研项目外,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必须作为结余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部分项目因合同约定,或受外界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周期变化,在结余资金被收回后还需继续实施的情况。考虑到收回资金的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已按程序报批,《管理办法》针对收回资金的项目需继续实施的资金审批和下达流程进行了优化:一是继续按照原工作要求,优先使用部门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如部门现有资金不足,结合实际测算后,作为新项目在下年度按预算管理程序申报;二是针对按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必须在当年支付资金的项目,省级部门可提交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可在收回资金额度内且不改变相关科目的情况下,直接将资金下达部门。通过工作流程的优化,一方面解决部门及单位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存量资金的消化,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的措施?

  答:结合我省近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管理办法》提出了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的具体工作措施,从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加快推进预算执行、主动交回结余资金四个方面对省级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调度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通过以上措施,切实减少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

  九、《管理办法》规定的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流程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将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流程分为三个步骤,即“部门申报”、“财政审核”、“清理收回”。第一步“部门申报”,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清理通知,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第二步“财政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部门的清理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财政清理意见;第三步“清理收回”,清理工作完成后,不属于收回范围内的结转资金,省级部门可继续使用;属于收回范围内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发文收回。此外,考虑到部分按合同时间付款的项目的特殊性,对于符合结转条件且急需使用的结转资金,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前结转。

来源 贵州省财政厅

编辑 徐然

二审 施昱凌

三审 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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