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印发《关于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动基层治理、巩固基层政权的需要,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健全薪酬待遇制度,加强教育管理,提升能力素质,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适用对象

《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中的专职人员,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服务协议,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建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非城区乡镇所管辖的社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工作职责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意见,推动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依法依规组织引领基层自治,做好社区居民思想教育引导、矛盾纠纷调解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引导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服务,协调推动、有效监督和民主评议辖区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推动共治共享。

选任聘用

社区工作者主要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产生。其中,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可以指派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者副书记;其他社区工作者由市、县(市、区)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岗位等级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岗位职责、社区连续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形成较为完善的岗位等级序列。根据实际情况,将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为社区“两委”主干、社区“两委”委员、社区其他工作人员3类,或社区“两委”主干、社区“两委”副职、社区其他“两委”委员、社区其他工作人员4类,并分设若干等级序列,逐级晋升。

薪酬待遇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原则上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在编人员核定。薪酬待遇主要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可参照事业单位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绩效奖励根据对社区工作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结果,实行总量核定并差异化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避免平均主义,由各地根据实际具体研究实施。

福利保障

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险”,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并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综治奖、文明奖等奖励性绩效制度。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150元、200元补助。

表扬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适时给予表扬奖励。社区工作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奖励的,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可分别高定3个、2个、1个等级,已达到本岗位最高等级的或者所在社区获得国家、省、市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

教育培训

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人才发展培训规划,加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实行分级分层分类培训。社区“两委”主干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组织的集中培训,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街道(乡镇)及以上组织的培训。

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人社部门具体指导,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街道(乡镇)日常管理监督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对不担当、不作为、群众不满意的社区工作者及时进行调整。以街道(乡镇)为主体,根据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强化服务

对社区工作者明确服务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定期入户、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离案式”、走动式工作方法,第一时间收集民情民意,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要求年入户率达80%以上。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最大程度满足服务群众需求。

严格考核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建立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0%。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岗位调整、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挂钩。

工作保障

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关难题。加大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实施后财政支出保障力度,合理确定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分担比例。积极推进街道社区减负增效,落实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合理减轻社区工作者工作负担。落实“人随事走,费随事转”,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积极将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推动社区治理服务创新。

来源:宁德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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