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分享一些比较专业的东西-何为物业服务收费?
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定义,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顾名思义,就是为维修、养护、管理业主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支付的费用。下面,我们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作层层剖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除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亦有涉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规范化,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二、监管主体。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国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如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费原则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收费形式。首先,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再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最后,无论实施何种收费类型,物业服务企业均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五、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但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六、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形式的特殊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七、质价对等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作为对等,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八、特殊的交费责任主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九、费用催交。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十、其他费用收取。首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再者,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最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一、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因经营产生的业主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暂到此为止了,来日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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