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施工商务管理
4.1 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的资金管理目的是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集中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协调、流程管控;资金集中、预算控制;以收定支、集中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行为均应纳入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编制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制定本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2. 组织落实项目资金收支有序开展,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回收和合理支出;
3. 编制、上报和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4. 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月报。
项目经理部在进场前编制本项目的资金预算表,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合同中的收款条款、保修金条款、工期条款;借款合同;项目策划书;施工组织设计;物资采购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设备采购租赁合同,项目费用支出计划、目标成本。项目资金预算表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期初资金结余:指项目在开工前的自有资金。
2.现金收入合计:收到的资金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索赔、设计变更款、工程奖励款、工程尾款、筹措的借款、票据款、租金收入、废旧物资设备处置款及其他相关款项。
3.现金支出合计。支出的资金包括劳务分包款、专业分包款、材料设备款、缴纳税费、项目管理(间接)费、归还借款和利息、兑付到期票据款、上缴上级单位管理费和其他一些相关支出。
4.当月净现金流:当月现金收入合计减去当月现金支出合计。如果差值为正则说明项目当月现金有盈余,能够保证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如果差值为负,则说明现金出现短缺,可能影响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
5.累计净现金流:将每月净现金流进行累加,当累计净现金流为正时,说明项目资金充足,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否则,可能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4.2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大、图纸设计不完整、设计变更多,工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之上) 的工程项目。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紧急抢修、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2013对调整因素和程序做出了以下规定: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 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巳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不含15%) ,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原则是: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当Q1≥1.15Q0时,S=1.15Qo*Po (Q1-1.15Qo) * P1
当Q1< 0.85Qo时,S= 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x 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x 100%
4)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规定确定单价。确定原则是: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公式同工程量偏差大于15%的计算方式。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浮动费率公式同前)。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6) 如果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P0< P1 * (1 – L) X (1-15%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 (1 – L) * (1 – 15%)调整。
②当Po > P1 * (1 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 (1 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7)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巳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同工程设计变更(1)的方式处理。
5.工程量偏差: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或者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大于15%时,首先调整因综合单价超出 15%时的综合单价,然后再调整因工程量偏差大于15%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6. 物价变化: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人工、承包人自行购买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物价变化在约定范围或幅度之内时不调整,超出约定范围或幅度之外时按实调整。但是由于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7.暂估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人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8.计日工:调整方式同工程设计变更。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h 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核实的计日工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 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d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0.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2.误期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例如延期罚款、违约金等。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己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13. 施工索赔: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d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d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d 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做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做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4.暂列金额: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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