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结合了竞争性谈判“谈的灵活”与综合评分“评的可控”,既实现了成交价的下降,又使政府采购从“低价中标”向“物有所值”靠拢,集两大采购方式的优点于一身,也深得采购人的喜欢,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合适的采购方式不仅不能提高采购效益,甚至还会造成废标或浪费成本的现象。什么样的项目适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如大家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务项目、公益事业项目。
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如在所属区域尚属新鲜事物,没有成熟可借鉴的技术参数,像宁夏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八朵云”及相关的云服务项目,一切还在摸索创新阶段,技术参数不容易把握和确定,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长,更有利于项目完善。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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