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通过前面几篇文章的阐述,大家对公司章程应该都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也基本上都能理解“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这句话的意义了,那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跟一般的法律、法规可不一样,公司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对于主体和流程方面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这是必然的,相比较公司内部的一般制度、守则相比,其制定的主体和流程都非常的严格。
第一,我们来看制定主体吧。
首先,我们来看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吧,
在公司里面由股东会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没有股东会的,他的开办者也就是唯一的股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公司里面重大事务的权利拥有者。虽然公司没有统一的说公司的章程由谁制定,但是在分散在法律的条款中可以总结出来各种公司的制定主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看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都是公司里面的权利最高拥有者,可以说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以及意义。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公司制度的制定主体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工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从以上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公司的基本制度是由公司的董事会来制定,公司的具体制度是由公司的经理负责制定;只有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也仅仅是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以上制定主体的对比,明显可以看出来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从这个负责的体系以及权力体系来看,股东的权力是最大的,即便是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国有公司,也是唯一的股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拥有最终制定或者决定的权利。
第二,我们再来看修改主体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从法律规定就可以看出来,公司章程的修改主体也是比较严格,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是由股东会或者这股东大会进行修改的,修改的时候不是仅仅过半数就行,而是要求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这个比例,这个就比较严格了。
对于公司的基本制度以及具体规章来说,法律没有说到修改主体,所以其修改主体还应该是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公司的经理负责了。
从公司章程和制度、规章的修改主体来看,也是公司章程更严于公司的制度、规章。
第三,我们来看看制定和修改流程吧。
对于制定流程来说,由与公司还没成立,就没有所谓的董事会以及经理,不可能有他们来提出,仅仅有股东、发起人以及开办者,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应当是由股东提出来,全体股东共同探讨、协商确定后一起签字的,这个初次制定章程的时候一般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对于一人公司,一般都是股东制订和制定的,就直接一个股东签字或者盖章就行了;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股东们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事先确定的董事会去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于修改流程来说,公司法里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谁有权提出公司章程修改的提案,只是说到了修改的主体以及表决比例;那么,我们来看看一看谁可以召开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从以上法律的内容里面我们可以总结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主要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所以只有这些人才能召开股东会,召开后才能进行公司章程的讨论以及表决。
我们再来看看可以向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提案的主体都有哪些,因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里面进行表决的事项都是需要有事先的提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没有细致的规定除了监事以外的可以提出议案的主体,但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认为作为公司的董事以及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提出议案公股东会进行讨论的;在股份公司中根据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特点对提出议案的股东有了一定的限制,则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以上内容,经过梳理可得得出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主体,以及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主体以及对公司章程修改议案进行表决的程序以及比例;其实,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对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提出议案来说的具体规定还是不够详细,我们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面给予明确、细化,制定出完整的流程供公司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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