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合同管理办法2867663436

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

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合同管理,加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加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管理合同工作的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双方都知道且同意的协议。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等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应当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等可以因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当事人的合法请求而变更。

第十八条 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等可以因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当事人的合法请求而变更。

第十九条 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等可以因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当事人的合法请求而变更。

第十条 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等可以因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当事人的合法请求而变更。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各类合同。

第十五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由管理合同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第二十条 违反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拒绝履行或者阻碍管理合同工作的部门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由管理合同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第二十一条 违反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第二十二条 违反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工作的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二四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二五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二六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二十七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二十八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二十九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三十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三十三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三四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三五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三六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三十七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四十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四十二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四十三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四十六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四十七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第五十条 福建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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