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XXX集团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流程,提高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管理。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党委会、执行董事、经理层等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民主决策原则。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专家的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应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控制风险,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五)可追溯原则。决策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决定的事项、过程及参加决策人员的意见建议,确保有据可查。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必须经公司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完善相应内容。
第五条 公司党委会、执行董事、经理层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
第六条 党委会主要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和党的建设工作;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再由执行董事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行使公司章程、集团公司授予的职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经理层主要负责落实好党委会、执行董事决策事项,以及对执行董事授权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事项进行决策。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执行董事授权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以及贯彻落实党委会、执行董事决定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提交决策事项研究审核;负责组织有关决策的实施,并指定承担落实职责的牵头部门。若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提交相关会议决策。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和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综合协调和评审工作,为各决策主体提供支撑。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的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议组织与协调、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撰写及下发、会议决策事项督办、会议资料整编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为“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和组织落实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提交和向决策机构汇报,并按决议组织实施及落实情况的汇报。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
①重要人事任免,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和公司干部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执行,并事先征询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应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③财务预算和决算、投资项目、资产运作项目、重大融资项目、重大设备采购项目、重大招标项目等,应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到合法合规的议题要征求法律部门意见。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④形成提交研究决策所需要的材料,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前期工作情况及结论、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决策建议及其他建议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需公司党委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循党委的议事规则,由公司党委研究作出决策或提出意见。紧急情况下,“三重一大”事项可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和少数党委委员临时决定,事后由党委书记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主要通过授权经理层决策或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凡涉及对外事项、需集团审批事项和特别重大决策等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执行董事批准。
第十五条 需经理层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循总经理工作细则,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决策主体应根据议题收集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审议议题,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公司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特殊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出席人员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决策主体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对议案存在严重分歧,应暂缓或推迟决策,待议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程序提交决策会议审议。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在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对决策议题的有关规定,由公司相关部门拟订议案,需由公司相关专业委员会评审的,必须附评审会议纪要,并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查(审定),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审定后分别提交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及会议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地记录并与会议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4个工作日内按会议纪要制发流程进行审核、签发,及时传阅后归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
①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公司党组班子成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公司党组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公司党组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公司公司党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领导必须到会。
②纪委书记应全程参与并监督,如遇特殊情况纪委书记无法参会的,可由纪委副书记参加。
③机关党委组织员、党委办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④根据工作需要,涉及部门及下(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会前准备
①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公司党委书记事先征求党组班子成员的意见后确定,或经主办部门(单位)提出上会申请,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由公司党委书记审定是否提交会议。会议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②调查研究。决策事项建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
③会前通知。公司党组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具体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召开前1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④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中议决
①会议主持。会议由公司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议题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对该议题暂不进行审议。
②集体讨论和表决。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有关部门(单位)或分管领导汇报议题内容,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表态,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归纳大家意见形成结论。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公司党组作出决定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公司党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通报。
③邀请列席会议。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④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情况。每召开一次党组扩大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
⑤纪要下发。党组扩大会议纪要应及时印发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机关党委组织员,其中,涉及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的会议纪要,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后执行
①“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职能科室办理、落实。如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②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形式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有利害相关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不能参加表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②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④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⑤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⑥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⑦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⑧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⑨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⑩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⑪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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